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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76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69號聲 請 人 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弘代 理 人 許茗倩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附表屆滿日期欄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日期 (民國) 001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9月30日 27,000元 TD1237012 6個月 115年2月6日 002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10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3 7個月 115年3月6日 003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11月30日 27,000元 TD1237014 8個月 115年4月7日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