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89號聲 請 人 李祖永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淯琳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4156 4 1 1000 00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4157 6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