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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79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93號聲 請 人 宣佑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維萱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瑋股份有限公司 楊子路 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3年12月24日 94,500元 PD6995847 002 臺陽合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顏惠哲 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 113年12月31日 63,000元 SD5891568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