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94號聲 請 人 呂寶蓮
送達處所:新竹市北區北門街000之0 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仁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家瑋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75485-9 1 200 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1842-2 1 330 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45743-6 1 253 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83950-0 1 333 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30128-0 1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