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06號聲 請 人 沈淑燕代 理 人 蔡志剛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芯沂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70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D1294956-6 1 100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D1416606-0 1 1000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1711952-0 1 160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X1753469-4 1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