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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1號聲 請 人 陳偉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575號),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40985-9 1 1000 002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7996-9 1 318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