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13號聲 請 人 鄒志明(即鄒金宗之繼承人)
林玉蘭(即鄒金宗之繼承人)上 二 人代 理 人 卓有燦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6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愷茹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92-ND-10355-1 1 1000 2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92-ND-10356-3 1 1000 3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93-NX-1764-5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