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15號聲 請 人 鄭以青(即賴惠卿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承祐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7 1 1000 00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8 1 1000 00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9 1 1000 004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7 1 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