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16號聲 請 人 鄭以青(即賴惠卿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承祐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69-NC-00007084-0 1 100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45185-1 1 10 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77521-4 1 10 00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15304-6 1 8 005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64513-9 1 4 006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220199-3 1 8 007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259796-4 1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