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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7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3號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代 理 人 陳沂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附表: 115年度除字7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王啟芬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年2月14日 未記載 44萬元 台北市○○○路0段00號1樓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