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41號聲 請 人 李婉莉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泊欣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9NY0000665-2 1 1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