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45號聲 請 人 黃信坤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56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即民國115年3月8日(週日)適逢休息日,應順延至115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1-ND-820490-7 1 1,000 00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1-ND-864253-5 1 1,000 003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2-ND-948151-3 1 1,000 004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3-ND-1036234-3 1 1,000 005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3-ND-1087882-6 1 1,000 006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3-ND-1090464-3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