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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8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46號聲 請 人 林陳紅綢代 理 人 林欣嬅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奕廷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459268-7 1 48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521791-2 1 620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