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6號聲 請 人 連智宏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5762-0 1 200 002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31612-3 1 129 003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65551-0 1 133 004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98006-0 1 55 005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130436-3 1 25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