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64號聲 請 人 生榮行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宇廷代 理 人 朱克靜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羿蓁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生榮行貿易有限公司 鄧宇廷 華南商業銀行 圓山分行 114年12月31日 100,000元 QD9169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