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69號聲 請 人 蔡雅亦(即李秀珠之繼承人)
蔡翔丞(即李秀珠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錦發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