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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86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69號聲 請 人 蔡雅亦(即李秀珠之繼承人)

蔡翔丞(即李秀珠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錦發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