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7號聲 請 人 李錫祥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11319-8 1 200 002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21093-7 1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