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77號聲 請 人 黃博塤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曾子揚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7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婉菱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9NY0000746-3 1 1,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