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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88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80號聲 請 人 何素卿代 理 人 黃欣欣律師

曾子揚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9NY0000750-5 1 1269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