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93號聲 請 人 任碧娟(即劉燕雪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宇安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414006-6 1 1000 002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414007-8 1 1000 003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414008-0 1 1000 004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414009-1 1 1000 005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414010-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