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文正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7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愷茹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12716-0 1 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