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06號聲 請 人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代 理 人 杜明潔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8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李昌霖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14年10月15日 3萬0,988元 AA000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