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1號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代 理 人 劉伯爐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4年2月25日 2,509,217元 NS1710233 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4年2月25日 4,834,083元 NS1710234 3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4年2月25日 492,295元 NS171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