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10號聲 請 人 何安評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63756 5 1 200 2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76768 4 1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