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12號聲 請 人 林秀芬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895174-5 1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