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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81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18號聲 請 人 薛惠珠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653963 1 200 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92541 1 330 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524583 1 253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