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2號聲 請 人 南欣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峰代 理 人 施品禎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秦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秦採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4年7月31日 6,263元 KT058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