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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8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21號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代 理 人 田惠文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沂倢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2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付款地 001 雄智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陳清顯、陳明恭、楊于新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或其指定人 90年9月20日 691,200元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