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29號聲 請 人 賴李採霞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6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5年5月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家柔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支票號碼 1 財團法人華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廖經綸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114年12月25日 1萬5,000元 AS0593929 2 財團法人華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廖經綸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115年1月25日 1萬5,000元 AS0593930 3 財團法人華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廖經綸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115年2月25日 1萬5,000元 AS0593931 4 財團法人華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廖經綸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115年3月25日 1萬5,000元 AS0593932 5 財團法人華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廖經綸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115年4月25日 1萬5,000元 AS059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