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30號聲 請 人 林風儀(即翁國華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9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 年3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156185-2 1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