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44號聲 請 人 鄭智元(即鄭榮吉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仁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家瑋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47100-2 1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