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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94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49號聲 請 人 蔡岳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奕廷附表: (民國/新臺幣)115年度除字第94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新光華數位科技社 謝宗翰 臺北北門郵局 114年12月31日 46,773元 E8287543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