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55號聲 請 人 許銘堅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955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本票號碼 金額(新臺幣) 001 許雅筑 108年3月15日 未記載 CH6052306 9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