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59號聲 請 人 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代 理 人 謝幸利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承祐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112-NX-0000006-0 1 279 002 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112-ND-0000037-7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