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79號聲 請 人 蔡麗枝(即李朝水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5年5月23日,因為休息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163758 1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