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84號聲 請 人 王子明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盧芯沂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9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142945-0 1 276 00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239834-9 1 239 00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318384-4 1 316 004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382788-8 1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