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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99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94號聲 請 人 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弘代 理 人 許茗倩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期間屆滿日欄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附表: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申報 權利 期間 期間 屆滿日 1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 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12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5 9個月 115年5月6日 2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 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5年1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6 9個月 115年5月6日 3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 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5年2月28日 27,000元 TD1237017 9個月 115年5月6日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