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99號聲 請 人 王惠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附表:115年度除字第9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6551-6 1 5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01637-5 1 19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78923-8 1 88 00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256695-5 1 109 00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333671-9 1 100 006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410647-3 1 122 007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487624-1 1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