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06號聲 請 人 力可通資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勝榮代 理 人 童德寬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泊欣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4年12月9日 80,000元 VC2468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