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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9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2號聲 請 人 徐美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71937-2 1 1000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71938-4 1 1000 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71939-6 1 1000 00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71940-2 1 1000 005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61658- 1 500 006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32124- 1 450 007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81207- 1 225 008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230205- 1 427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