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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9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22號聲 請 人 蔡碧雲(即蔡周錦鷄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6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愷茹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1-ND-468563-6 1 1000 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6-NX-0586919-2 1 155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