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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9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30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代 理 人 吳睿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品蓉附表:115年度除字第9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1 蔡侑成即冰來冰趣商行、蔡侑成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圓山分行(臺北市○○○路0段000號) 109年5月20日 112年3月21日 50萬元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