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35號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代 理 人 陳子晴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935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高仲發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年8月8日 未記載 18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