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養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洪漢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澤河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不合前揭規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以北院信家諧115年度養聲字第1號函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補正函及送達證書、本院收狀(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後,聲請人如認有聲請宣告終止與相對人A02間收養關係之必要,仍可備齊相關證據資料,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