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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 108 年訴願字第 9 號決定書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書 108 年度訴願字第 9 號訴 願 人 謝清彥上列訴願人因聲請提供資訊事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年 4 月 15 日桃院祥文字第 1080100715 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訴願意旨略以:訴願人謝清彥(下稱訴願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申請交付該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304 號事件卷宗及錄音光碟複本各一份,桃園地院僅以桃院文祥字第 1080100715 號函唬嚨未為准駁,爰提起本件訴願云云。

三、查訴願人於 108 年 3 月 25 日向桃園地院申請交付該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304 號事件卷宗及錄音光碟複本各一份。嗣經桃園地院以 108 年 4 月 15 日桃院文祥字第1080100715 號函復稱:「法院繫屬中之民、刑事、行政訴訟事件、執行事件及非訟事件,相關訴訟及非訟事件法規,就訴訟、非訟案卷之檢視、閱覽、抄錄、影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均有明文規定,此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特別規定,因此相關資訊之公開及提供應依上揭各該程序法規為之。有關台端申請付與卷宗及錄音光碟複本,請依上揭相關法規及閱卷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等情在卷。桃園地院上開函文係在說明,相關訴訟及非訟事件法規,就訴訟、非訟案卷之檢視、閱覽、抄錄、影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有特別規定,訴願人申請交付卷宗及錄音光碟複本,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僅係單純事實之敘述,非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所謂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並非行政處分。準此,訴願人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難謂有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四、據上論斷,本件訴願應不受理,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陳 松

委員 葉 騰 瑞委員 張 靜 女委員 周 政 達委員 邱 忠 義委員 洪 家 殷委員 梁 宇 賢委員 黃 錦 嵐委員 雷 萬 來訴願人如有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日期: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