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 109 年訴願字第 9 號決定書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書 109 年度訴願字第 9 號

訴願人 鍾宏正上列訴願人因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將該院 106 年度中簡字第3289 號事件改用通常程序以 106 年度訴字第 623 號事件審理,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訴願意旨略以:訴願人鍾宏正(下稱訴願人)之父因公寓大樓頂樓違章建築糾紛,提起訴訟(下稱系爭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案列 106 年度中簡字第 3289 號事件分由林秉暉法官審理,嗣因面積計算錯誤,改列 106 年度訴字第 623 號事件由李嘉益法官審理,違反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 187條之規定。為此提起訴願,請求確認違法裁定無效,臺中地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23 號事件應回復由林秉暉審理等語。

三、查注意事項第 187 條係就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所為之規定。本件依訴願人所述,系爭訴訟本經臺中地院列為 106 年度中簡字第 3289 號事件,嗣因面積計算錯誤,改列為 106 年度訴字第 623 號事件等情,足知系爭訴訟本因請求之標的面積計算錯誤,而列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嗣依正確之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結果,高於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所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價額,而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系爭訴訟既非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不屬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之範圍,自無注意事項第 187 條規定之適用,訴願人主張系爭訴訟嗣改列 106 年度訴字第 623 號事件而由李嘉益法官審理,違反注意事項第 187 條規定,容有誤會。且將不合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核其性質係屬司法權之行使,並非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所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並非行政處分,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不得對之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難認有據,揆諸前開訴願法之規定,自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四、據上論斷,本件訴願應不受理,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光 釗

委員 葉 騰 瑞委員 張 靜 女委員 周 政 達委員 邱 忠 義委員 林 三 欽委員 溫 毓 梅訴願人如有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日期: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