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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 111 年訴願字第 8 號決定書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書 111 年度訴願字第 8 號

訴願人 謝清彥上列訴願人因民事、行政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

1 月 27 日新院玉文字第 1110000093 號書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同法第 77 條第 8 款亦有明文。

二、訴願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就訴願人於民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所提出之民事、行政訴訟暨訴訟救濟申請狀,未說明法令依據率以函文檢還退件,侵害訴願人之訴訟權,爰均依法提起訴願等語。

三、經查:訴願人於 111 年 1 月 21 日向新竹地院提出之民事起訴暨訴訟救助申請狀、行政訴訟及訴訟救助申請狀共計

11 件,因上開訴訟事件所指之被告僅其中一件為新竹監獄而屬新竹地院管轄(已由新竹地院分案處理),其餘 10 件訴訟申請狀(下稱本案訴訟申請狀)記載之被告分別為綠島監獄、桃園監獄(各 2 件)及法務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花蓮監獄、台東監獄(各 1 件),新竹地院因之發函通知訴願人所提本案訴訟申請狀,均非屬該院管轄範圍,並檢還本案訴訟申請狀等情,有新竹地院 111 年 1 月 27 日新院玉文字第1110000093 號函可稽。上開函旨內容,係就訴願人所提之本案訴訟申請狀,說明均非新竹地院之管轄範圍,並非對訴願人之請求有所准駁,性質上純屬觀念通知,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且新竹地院逕予檢還訴願人本案訴訟申請狀,係屬事實行為,亦非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 媛 媛

委員 張 靜 女委員 曾 淑 華委員 陳 德 民委員 林 庚 棟委員 柯 格 鐘委員 程 明 修委員 張 桐 銳訴願人如有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日期: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