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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 112 年訴願字第 50 號決定書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書

112 年度訴願字第 50、59 號訴願人 謝清彥上列訴願人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 3 月 2 日雄院國文字第 1120000624 號、112 年 3 月 7 日雄院國文字第1120000691、0000000000 號、112 年 3 月 14 日雄院國民庭

112 雄救字第 9 號書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 1 月

31 日屏院惠刑照 112 自 2 字第 1120001448 號書函,應作為不作為,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同法第 77 條第 8 款亦有明文。又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行政處分。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3 條第 2 項亦定有明文。

二、訴願意旨略以:訴願人為精神疾患,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法院有協助法扶之義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12 年 3 月 2 日雄院國文字第1120000624 號、112 年 3 月 7 日雄院國文字第1120000691、0000000000 號、112 年 3 月 14 日雄院國民庭 112 雄救字第 9 號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12 年 1 月 31 日屏院惠刑照 112 自 2 字第1120001448 號書函,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未提供律師,剝奪訴願人之程序權益,應作為不作為,爰依法提起訴願等語。

三、經查:

(一)高雄地院 112 年 3 月 2 日雄院國文字第1120000624號、112 年 3 月 7 日雄院國文字第1120000691、0000000000 號、112 年 3 月 14 日雄院國民庭 112 雄救字第 9 號書函部分:

1.訴願人因向高雄地院所提請求賠償書狀之內容未明,經高雄地院函覆略以:請具狀表明台端真意究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協議,亦或依民事訴訟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或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俾利後續作業等情,有高雄地院 112 年 3 月 2 日雄院國文字第1120000624 號、112 年 3 月 7 日雄院國文字第1120000692 號函文可稽。

2.訴願人就高雄地院之訴訟案件提起訴願,然或因案件尚未審結,或因訴願人未載明具體內容,經高雄地院函覆略以:如對裁判不服,請依循法律程序辦理;就審判事項如有主張或陳述,請向承辦股提出等情,有高雄地院 112 年 3 月 7日雄院國文字第 1120000691 號函文可憑。

3.又依訴願人向高雄地院所提信函內容,因就是否對高雄地院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明,高雄地院因之發函請訴願人於文到 5 日內說明該信函是否係對該院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之意等情,有 112 年 3 月 14 日雄院國民庭 112 雄救字第 9 號函文可參。

(二)屏東地院 112 年 1 月 31 日屏院惠刑照 112 自 2字第 1120001448 號書函部分:

訴願人前向屏東地院提出行政定暫時狀態訴救程序律師聲請狀等,經屏東地院函覆:依訴願人書狀所載內容,有移送該院行政訴訟庭分案之必要,而移送該院行政訴訟庭依法辦理等情,有前開函文可稽。

(三)上開高雄地院、屏東地院之函文內容,均非對訴願人之請求有所准駁,性質上純屬觀念通知,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自與訴願法所規定得提起訴願之要件未合,均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四、高雄地院 112 年 5 月 2 日雄院國文字第 1120001350號函文,對訴願人認 112 年 3 月 14 日雄院國民庭 112雄救字第 9 號函文怠不作為部分,漏為答辯,經本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後,爰依前揭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3 條第 2 項之規定,逕為決定,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松鈞

委員 魏麗娟委員 吳淑惠委員 許永煌委員 連育群委員 吳秦雯委員 温毓梅委員 程明修委員 楊子慧訴願人如有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案由:因案件
裁判日期: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