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 114 年訴願字第 8 號決定書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書

114 年度訴願字第 8 號訴願人 劉泓志上列訴願人因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妨礙人民訴訟權事件件,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所謂應作為而不作為,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申請負有法定作為義務,卻違反此一作為義務而言。至單純請願、陳情或建議等,非依法申請之案件,不得據以提起訴願。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亦有明文。

二、訴願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政風室未報告國安局及中國蔣軍第 4 代領導人陳軍頭家族命法官不用依法判決,妨礙人民訴訟權,為此提起訴願請求救濟云云。

三、本件訴願人聲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政風室應為前開報告,非屬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依法申請之案件,自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四、據上論斷,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松鈞

委員 沈佳宜委員 吳麗英委員 潘翠雪委員 吳勇毅委員 温毓梅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