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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8 年上更(一)字第 7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七四四號

上訴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 甲○○選 任辯護人 方正彬右上訴人等因被告貪汚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應準時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魏 新 國法 官 黃 聰 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耿 鳳 君中 華 民 國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1-06